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法律監管問題探討

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筆者認為當前電子商務發展蒸蒸日上,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因勢利導得到實質化擴大,其業務范圍依托網絡信息技術也得到廣泛應用。第三方支付利用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及自身得天獨厚的條件,為用戶提供了迅速而智能的支付服務的同時,相應的問題也隨之產生。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含義及形式
1.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含義
電子商務是以云計算、大數據分析等信息技術為手段,以互聯網為載體而形成的全新商業模式,線上交易不再需要交易發生時買賣雙方面對面直接接觸,改變了傳統商業模式在時間以及空間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此種交易模式和資金安全的相關要求下,在進行線上支付結算時引入第三方支付平臺。
2010 年為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留存資金管理進行規范,我國相關部門首創性地提出了“客戶備付金”6的法律概念,并對該概念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客戶備付金”與“沉淀資金”的法律含義基本等同。第三方機構只具有客戶備付金的保管權,不得將其用于任何用途。
沉淀資金是指以消費者將交易款項轉入平臺賬戶為起點,直至在確認收貨后,資金從平臺流轉到賣家賬戶時,此期間內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資金。
2.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形式
(1)在途資金
在電子交易支付環節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充當中間商,消費者支付的貨款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移至賣家已經是電子商務交易的一般模式。在電子交易中,首先由消費者與賣家在電商平臺達成交易協定,而后消費者下單購買并支付相應的款項,該款項自消費者支付之時起就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對該部分資金進行管理,在買方確認交易完成之后,支付機構再將該部分資金支付給賣方。線上交易的商品交付以及款項支付無法同時實現,這是由于交易雙方存在一定的時間以及空間距離所決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盡可能地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等的問題,它可替用戶保管暫存貨款。對于部分不需要長途物流運輸的商品,在目前的電子交易市場中占比還較少,漫長的物流運輸過程仍占絕大部分。因此在資金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機構代收代付存在時間差,貨款會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停留一段時間,由此形成的沉淀資金叫在途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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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所有權的法律界定
1.保管合同關系下沉淀資金所有權歸屬
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資金流動在實質上是一種保管合同。我國相關管理辦法7也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用戶與支付寶形成保管關系。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沉淀資金的形式進行分析。
前文已述,沉淀資金可以細分為吸存和在途兩種類型。對于在途資金,買方自下單并完成支付之后,至其確認交易完成之前的期間內,這筆貨款會一直由第三方支付平臺管理和保存,消費者在規定期限內對所收貨物并無不滿的任何表現,支付機構再將相應的貨款轉入賣家,買賣雙方的金錢交易才算實質性地完成,此期間消費者與平臺之間成立于保管合同關系。針對吸存資金,消費者將資金放置于一個第三方的平臺之中開立的賬戶中,由于并沒有進行任何交易,第三方平臺根據相關協議替用戶保管,雙方也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雖然目前國內外學界普遍認為貨幣的所有權由持有者擁有,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觀點的適用性也有例外,比如在以貨幣為標的的委托代理關系中,貨幣的持有權與所有權之間出現了分離,貨幣由代理方持有,但所有權仍歸屬于委托方,且委托代理雙方均沒有對貨幣所有權進行轉移的主觀意愿,所以在這種委托代理關系中,貨幣所有權歸于持有者的觀點不再適用。同理,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持有的沉淀資金而言,雙方形成的保管合同關系也同樣不適用于這一觀點。有鑒于此,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為沉淀資金單獨設立賬戶,不將其與自有資金置于同一賬戶統一管理。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在交易完成前均歸客戶所有,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交易的全過程中均不具有資金的所有權。
2.委托代理關系下沉淀資金所有權歸屬
有學者認為由于交易行為實質上是買方與賣方的雙方行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伴隨著買賣雙方的委托授權而出現。因此,我們在評價這三者的關系時,應當定性為委托代理關系。實踐中,我們所進行的線上交易時,都伴隨著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簽訂協議,協議認定提供的服務囊括代收代付資金。從代收代付這些關鍵字也能體現雙方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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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的立法現狀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該管理辦法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為非金融機構,同時也確定了我國的監管主體是具有查處權力的中國人民銀行。《服務管理辦法》中,實行牌照制度并且明確了支付機構的準入條件,只有依規定取得《支付機構許可證》后成為支付機構,才能進行相應的業務活動,降低了金融風險。其次,首次提出了客戶備付金的概念,且對其所有權做出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未經客戶允許是不能挪用沉淀資金進行其他投資。只有在客戶允許的前提下,才可按照客戶要求對該資金進行轉賬支付。《支付寶服務協議》中同樣有此規定,也是對該《辦法》的實際落實。該《辦法》還首先確立了專款專存原則,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自主選擇在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開戶,該賬戶只用于客戶備付金的保存。其次還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必須嚴格遵循相關規定對客戶備付金進行提取或使用,如果其存在違規行為,則賬戶開立行應拒絕其對備付金的使用申請。此外,作為主管部門,央行及其分行仍可主動地行使監管權力,靈活地采取監管措施,例如若需要對支付機構采取現場檢查,則可以按照監管效果采取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實踐中,沉淀資金數額較大,其所產生的利息也是不可忽略大額資金,但是在央行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對于該筆資金的相關問題并未提及,這樣一來容易出現支付機構濫用沉淀資金利息,從而增加用戶資金風險。
2.《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的規定
該暫行辦法8對客戶備付金的概念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并明確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應屬于委托代理關系。除此之外,該文件還對風險準備金進行了規定,要求支付機構需在商業銀行開設獨立賬戶用于保存風險準備金,在賬戶信息中應對機構名稱以及“風險準備金”進行注明。該筆資金用來彌補沉淀資金在流轉以及保管使用中可能出現的用戶資金損失問題。同時沉淀資金利息歸屬問題首次被提到,35 條規定了提取完客戶備付金利息 10%的風險保證金后剩余部分即 90%的利息余額歸支付機構所有。該規定引起了業界以及學界的熱議,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該規定不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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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違法使用的個案分析
1.案例簡介
據公開的企業資料情況,先鋒支付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非金融類第三方支付機構,目前已加入中國支付協會,其母集團先鋒金融集團是國內金融行業較為知名的企業之一。公司于 2007 年 7 月正式投入運營,注冊資金高達 1億元人民幣。2013 年 7 月,央行正式向其頒發支付牌照,批準其在中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支付相關業務的經營活動。此外,公司還獲得了在北京以及遼寧兩地開展預付卡相關業務的資質。據先鋒支付發布的相關數據所示,在 2018 年底,該公司活躍用戶總量已突破 500 萬大關,主營業務有:互聯網信貸、線上支付、云錢包、直銷銀行、產業鏈金融等項目。
2020 年 4 月 8 日,先鋒支付被強制停牌整頓,據中新控股所公布的信息來看,此次停牌的原因是先鋒支付存在重大不合規事項,存在與“第三方”未經所有權方許可而擅自挪用信托基金的違規行為。先鋒母公司中新控股經過調查后確定了經訊時代非法為本案的“第三方”,挪用先鋒公司資金 14.95 億,資金主要來源于沉淀資金和數家機構資金,而后經訊時代也對其擅自挪用沉淀資金的行為已予以承認。依據相關調查,先鋒支付公司挪用銀行資金尚未償還,截至調查結束仍然有 2.4 億元資金空缺尚未填補,私自挪用先鋒支付的沉淀資金事實成立,違規情況屬實。
但在 2019 年 4 月份,人民銀行大連中心支行就已經以支付業務違規為由對先鋒支付做出過行政處罰罰款 42 萬元。結合目前現有的調查結果,中新控股的發言人表示:集團會采取相應措施對先鋒支付此次違規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救濟,嚴格按照國家銀保監會以及行業協會的相關要求進行整改。雖然集團各位董事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未與該違規行為存在直接的聯系,但是此次事件充分反映出集團對子公司以及下設機構的管理存在嚴重的漏洞,如主體監管失位和監督舉報渠道少的問題,對集團長期管理建設提出問號,問題集中體現在集團的管制與內部控股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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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相關法律制度借鑒
(一)對我國證券市場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借鑒
1.證券市場申購者孳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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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市場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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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法律制度
1.提高關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的立法位階
我國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問題的首要的法律文件是管理辦法,但是顯而易見,該文件屬于法律位階較低的辦法,同時面對沉淀資金的相關問題而后出臺的規范主體也僅高位于行政部門,并無較高位階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果的展現必定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反觀國際上其他國家,關于出臺沉淀資金的相關規范的做法是可以借鑒的,如美國,歐盟,新加坡等國家都有出臺專門的法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相應規制。所以此種形式下的法律作用更具效益,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活動中可以根據較為完善法律,進行全面監管,最大限度地規避監管失位的問題。用戶的資金安全問題是我國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核心,在實踐中,法律規范調整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面向客戶來說,是處于服務者的行列,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權屬制度上,應該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明確期間的權利義務,運用法律的手段盡量減少沉淀資金使用中的風險發生。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發展的主導權已逐步讓渡至市場的各參與主體,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一個較為全面的法律體系對期間各方面的利益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第三方支付的發展不僅僅在自身的沉淀資金的權利保護上需要法律,同時在涉及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以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上,同樣需要法律進行規定,科學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是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的重要助力。
2.構建多層次沉淀資金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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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蒸蒸日上,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因勢利導得到實質化擴大,其業務范圍依托網絡信息技術也得到廣泛應用。第三方支付利用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及自身得天獨厚的條件,為用戶提供了迅速而智能的支付服務的同時,相應的問題也隨之產生。本文從資金沉淀的定義以及相關理論出發,對我國現行沉淀資金的法律法規、制度借鑒和完善沉淀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討論。在央行最新出臺規定中,集中管理客戶備付金并且不再計息,暫時解決了孳息問題,但是對第三方支付行業沉淀資金的孳息處理仍然是不合理的,將沉淀資金不計息存放在銀行,面臨著貨幣貶值風險、用戶資金風險等問題。在沉淀資金孳息的利用問題上,一方面要考慮用戶的資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使資金流動起來,提高資金利用率,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然而本人對文中沉淀資金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僅停留于理論表面,憑借自身現有知識和能力,還無法系統合理地對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監管問題提出較為完善的建議,但我相信,隨著國內國外學者對沉淀資金的持續研究,結合實踐與理論的研究,定能系統性推動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督及管控日趨完善。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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