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財產法律問題探討

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筆者通過對大量判決的總結和梳理,大量的專家學者都認為維護交易安全的經濟利益才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礎和穩定的需要,他們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換取經濟安全的平衡和穩定,筆者認為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欠缺考量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經濟利益該如何進行平衡和選擇,存在較大的分歧,但筆者認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優先性需要加強管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是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的遵循。
第一章 案例介紹及爭議焦點
一、案例介紹
(一)案例一
在某夏銀行某支行與昶皓公司簽訂《最高額融資合同》一案中,約定某夏銀行某支行向其發放人民幣 9000 萬元用于支付貨款,約定期限一年。某夏銀行某支行同時與黃某燊和黃某妃簽訂了《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其中黃某妃的名字由其母代簽,約定以黃某燊和黃某妃共同擁有的相關房產,為上述《最高額融資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抵押擔保。某夏銀行某支行依約發放了現金貸款。先昶皓公司未能按時歸還貸款本金,經營和財物狀況惡化,嚴重違約。
一審法院:《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均是各方當時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同有效。[1]黃某妃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主張《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黃某妃所擁有的其名下房產的份額設定抵押的部分合同內容無效,解除黃某妃抵押物的抵押。
二審法院[2]:查明以黃某燊和黃某妃共有的房屋是黃某燊出資購買。我國法律沒有對抵押人的資格作出限制,黃某妃雖然是未成年人僅具有限制名師行為能力,但是其母親作為其法定監護人在《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簽字并同意將黃某妃與其父親的共有房產處分給銀行,根據相關法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故其母親的簽名視為代表黃韻妃。 二審中,銀行提供了兩份《聲明》,可證實,黃某妃的父母已經注意到我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擔保行為是為了黃某妃的利益,不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情形。維持一審判決對于抵押合同有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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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一)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認定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分歧是借款實質性用途是否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慮,未成年子女利益是影響抵押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焦點一是圍繞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認定展開。
(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何認定
同上一個爭議焦點的觀點相關,即只要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下的,就有公示效力,就認定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那么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或如何處分共有財產或按份財產存在爭議。綜上可知,焦點二是圍繞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何認定展開。
(三)抵押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認定和財產認定,是對抵押行為的效力進行認定的前提。同上兩個爭議焦點具有關聯性,作出認定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和認定財產歸屬未成年子女得出結論是抵押行為是否有效,抵押行為的效力一定要結合兩個爭議焦點作為前提來認定,才有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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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司法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抵押合同有效立場及其理由
(一)未成年子女財產系父母贈與財產
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思路認定抵押合同有效的立場是將未成年子女財產認定為“父母贈與的財產”,而父母將此財產用于自己債務設置抵押,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況下,合同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復函中認為,監護人的購房合同不僅有監護人的本人簽名,同時監護人替未成年女兒簽署了名字,但是還未辦理過戶登記,張景宗以其和其女兒的名義做抵押,是贈與行為,但是由于未辦理過戶,贈與未能生效,未成年女兒沒有取得房屋的處分權利,又因是未成年人無法向其征詢意見,故監護人此時可以處分,銀行有理由相信監護人有處分權,并盡到審查義務,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
(二)父母處分財產系父母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全面規定了父母應該如何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什么為原則進行維護,父母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如果父母的行為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那么抵押行為就當然有效,符合本條款的法律規定。
但是在相關判決認定當中,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事實的認定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如下四種:1、為了家庭生活經營;2、為了父母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生產經營;3、未成年子女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4、為子女就醫、求學籌措資金。其中對第一和第二項的認定存在異議,判決中法官會同時結合舉證情況進行認定,其中,通過檢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終 725 號判決與最高法(2015)民申 766 號判決書,兩份判決對父母出具《聲明》是否可以構成是對子女利益的認定看法不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出具《聲明》也不足以認為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且資金流并未按照規定流向運用;高院則認為,出具《聲明》的內容詳盡,足以認定是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舉證責任應該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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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合同無效立場及其理由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近兩年的大部分判決中,抵押合同被解釋為無效時,依據的是該條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準則,合同當然無效。例如在(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 1811 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就有認定,法定代理人非為未成年人利益,處分未成年人財產,且無證據證明對為成年人有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因此簽訂抵押合同無效。將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視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未遵守則無效。
以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前提,關于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立場有兩種判決理由,第一種認定抵押行為是無權處分,另一種認定抵押行為是無權代理,其中無權代理行為,法院在認定時的理由分為:一、父母的行為系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二、處分房產進行抵押,原則上應該是父母共同同意,否則是無權代理。
(一)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系無權處分
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是將抵押行為認定為無權處分,從而考量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院認為父母作為監護人,房產公示為父母和未成年共同共有,不用征求未成年子女同意,同時金融機構對審查形式盡到了相應義務,就可以認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例如:在“張景宗案”中,因未成年人張瑱瑱的父親處分的是還未登記在張瑱瑱名下卻是以張瑱瑱名義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支持了銀行作為相對人已經盡到了審慎義務的善意取得。而在“朱某 1 案”中,最高院認定朱某父母是代替未成年子女做了無權處分行為,增加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風險,該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抵押合同無效。而債權人金融機構忽視未成年人的利益理應知曉共有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進行借款抵押非善意,無法得到來自法律上的保護。以上最高院的兩項判決可謂是大相徑庭的兩種觀點。
法院認定監護人的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的理由是家庭共同占有不動產的這個前提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滿足了共同占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對不動產進行處分。在這種情況下,善意取得是法院考慮的核心來認定是否是無權處分,這樣就違背了對關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沒有進行更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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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財產效力認定規則
一、明析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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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析未成年利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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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析抵押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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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舉證責任的司法分歧及構建制度保障措施
一、舉證責任在未成年子女方
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 08 民初 219 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三十五條旨在約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強調的是監護人的職責,[40]如卻因監護人的不當行為導致被監護人利益受損,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不能以此為由對抗善意的抵押合同的相對方,況且我國現有法律沒有對未成年子女做抵押人的限制,且該抵押雖然用于公司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但是經營也會增加未成年子女在內的家庭財產,故抵押不必然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楊熔代楊某在《同意抵押承諾書》上簽字后,又以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主張抵押行為無效,其沒有證據證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其主張不成立,承擔不利的舉證后果。
江西省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聲明書》載明了被監護人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則說明父母在抵押時完全知曉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現又主張此法律行為無效,違背了誠信原則。由此說明父母沒有舉出相反證據認定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則承擔不利后果。
二、舉證責任在債權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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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筆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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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通過對大量判決的總結和梳理,大量的專家學者都認為維護交易安全的經濟利益才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礎和穩定的需要,他們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換取經濟安全的平衡和穩定,筆者認為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欠缺考量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經濟利益該如何進行平衡和選擇,存在較大的分歧,但筆者認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優先性需要加強管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是實現實質公平正義的遵循。
法官是公平正義的象征,也是使法條從靜態到動態從而實現法律價值的實行者,法官的價值體系也影響著經濟體系的發展和方向,價值觀是上層建筑,在對價值沖突進行衡量和選擇時,法官應當結合具體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和維護,以解決未成年子女利益與交易安全利益的矛盾。多數法官對于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價值取向是贊同以交易安全為優先,保護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比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更為重要。他們想當然的認為,父母出于任何理由也不會產生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行為,他們認為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親密關系非常的特殊,他們認為父母做事一定是出于為了未成年子女考量,盡管沒有使未成年子女獲得直接利益,也會使其獲得間接利益,所以代理處分是合法有效的。再次,他們認為只有認定抵押行為合法有效才能規避商業風險,讓不違反誠信原則的父母承擔不利的后果,但是他們卻忽略了在這個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法官在作出價值選擇時,應該考慮到判決結果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良影響,或更甚者是對于未來的不利影響,以給予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制度保護,同時要建立一套規范體系,懲罰不守誠信的父母。
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論哪個年齡層的經濟價值都在顯著提高。未成年子女受父母贈與或他人贈與的機會越來越多,財產儲備也越來越豐富,那么如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經濟利益也是我們越來越值得深思的問題。父母抵押行為是否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僅從形式上判斷或者價值的增加或減少進行判斷,應該實際考察父母的抵押行為是否真實的為未成年子女進行了考慮。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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