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期待權探究

第 1 章 緒論
1.1 論文研究背景和意義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法律對于現實生活中民事權利的保護越來越細密化。我國在期待權這一問題上雖然大部分是受了德國期待權思想影響,但是仍然處在起步的階段,不但沒有成體系的理論,對這一問題的關注重視程度也是遠遠不夠的。基于這種情況,對于民事權利的探究不應僅僅只局限于完整的權利,對于一些滿足社會需求的,具有某些價值卻并不完整的權利也應當給與重視,那么期待權就是具有某些法律法規保護的價值,但權利卻不完整的代表。對這一問題的深入討論探究有利于滿足公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維護社會穩定,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不足之處,提高我國法治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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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我國臺灣地區的判例學說沿襲了德國的思想理論,但在民法學中也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只在一些判例和學說中對其進行肯定。其中要數王澤鑒先生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最為具體,其中不僅僅涵蓋了期待權的一般理論概述,對于所有權保留買受人的期待權也進行了闡述,而為我國以后對該制度的研究建立了良好的基礎。除此之外在《物權法》《民法通則》以及 1999 年的《合同法》中個別法條的規定都提高了理論界對于期待權者這一問題研究的熱情,尤其是《合同法》中對所有權保留的肯定,為我國對期待權的研究又提供了新的理論依據。但是相比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研究還是不夠深入的。在德國二十世紀初開始就已經引起了法學界的熱議,但是法律層面上始終沒給出一個定論,只是在判例法中有所提及。也正因此很多專家學者們才對這一問題給與高度重視討論。例如在《國際私法》《德國民法通論》《德國物權法》中對期待權的理論論述都為這一問題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在這里不一一列舉。由此可見,對于民事權利的深入探究不僅可以豐富法學理論,更能很好的服務于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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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民法上期待權概述
2.1 民法上期待權的含義
在十九世紀初期的西方社會經歷了一場產業革命,而正是這場產業革命使得西方德國生產力快速發展,工商業的急速壯大極大豐富了產品種類和產品產量,而這時的人們購買力還不足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造成人們的購買力不足與極大豐富的社會物質產品形成了巨大矛盾。在這一環境背景下商人們便想出了分期付款的購買方式,產品銷售也將得到極大改善,雙方都受益于這種交易方式,與此同時這種方式也得到了大范圍的普及。從此以后抵押被分期付款以及所有權保留的形式所代替超過。在這種情況下,在價格完全支付完畢以前,買方是絕對享受有對于標的物的所有權利的,但是如果標的物的買家并不請求提供擔保以及相關保證的情況下,部分價金的提供就是對使用權標的物的占有,等待特定條件成熟的時候,付清其余價金而獲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制度。在對所有權保留買賣制度中對買受人的地位的界定時候,期待權這一概念才漸漸出現進入人們視野,被人們熟知。同樣,也是產生于德國。這一概念描述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請求權、對標的物占有權,以及支付金錢義務以外的法律,也就是期待其權利得以實現和抵御在權利實現前侵害的權利。但是一直沒有完整的理論體系作為支撐,在德國法學界最具爭論性的問題——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的期待權成為最大的爭論焦點。就像德國法學家鮑爾教授所描述的那樣:“期待權被大量并且細致的探討,這一現象在民法領域中也是少見的,因此關于期待權這一問題的判例以及文獻資料非常之多”。在國外的期待權產生之初,就沒有具體立法規定,期待權的制度是從學術理論中發展起來的。自從期待權的提出,對于這一制度的探討就從未停止,但在關于期待權這一制度上很多問題仍然沒有定論。比如什么是期待權,什么是構成期待權的關鍵因素都沒有具體定論。其原因一方面是各個學者出發角度、思考的角度不同,另一方面是期待權本身就涉及范圍廣,其本身就問題紛繁復雜,而在其方面又沒有立法,更使得期待權這一概念模糊不清,難以下定結論。但是大多數的學者還是認為,將期待權作為一種權利來對待,從而在權利的基本構成要素和概念來判定期待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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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上期待權的性質
關于期待權性質從古至今學者們便眾說紛紜,并且在十九世紀以來學者們就用各種各樣的語言來形容期待權。但是這些描述都只是闡述了期待權的表面特征而未看到期待權的核心本質問題,也沒能看清其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形成一個統一共識也很難,學者們也探討了很多觀點:形成權說。埃內克魯斯(enneccerus)和尼培爾代(nipperdey)是這一論述的支持者。他們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形成權或使某種權利發生變化的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期待權是與形成權相類似的權利。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雖然形成權與期待權結構上不同,但二者也有類似之處,即形成權與期待權是取得權利發展過程中的中間形式,期待權作為一種權利在法律中是有一定地位的,也是可以取得的權利。也有第三種觀點認為期待權與形成權之間是沒有關系的。主要提出反對的是漢斯·多勒(hans dolle)德國學者載克爾(seckel)以及約丁厄(würdinger)。這兩個權利很明顯是兩種不同事物,期待權以及所謂的形成權之間沒有互相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并且約丁厄認為在期待權形成的條件缺少時,期待權的法律效果根本不可能實現。賴澤爾(raiser)也認為,此種權利(形成權)是按照正確的意圖行使權利,并且權利的一方可以對其進行更改發生,并且期待權是掌握一定的權利的權利。而期待權人不能在期望享受的基礎上,給這一權利創造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的關系。此外,形成權最后的消失乃至消滅是由于行使了這一權利,而期待權的整體完善是因為其完備了所必要的條件。特殊權利說。胡長清中國學者在他的著作“中國民法總論”中稱的預期范圍之內的權利是可以取得的,根據不同附在其法律行為和內容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定義為債權,當然也可以是所有權,以及其他方面的物權,但是要獲得這些權利的權利,其實二者皆不是,反而應該是一種特殊的權利。歸屬權說(發生權說)。卡爾·拉倫茨((karllarenz)德國法學家認為,期待權是一種在一定必要條件具備時,權利人自身無需任何行為,即歸屬于權利人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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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民法上期待權的類型化
3.1 期待權類型化的觀點之爭
3.1.1 德國學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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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我國學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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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期待權的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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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國外關于民法上期待權的立法現狀
4.1 英美法系關于期待權的立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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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大陸法系關于期待權的立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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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我國期待權民法保護的現狀及缺陷
5.1 我國期待權民法保護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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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我國期待權民法保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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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我國期待權制度的完善
6.1 構建我國期待權制度的總體思路
我國關于期待權的立法寥寥無幾,簡單籠統的法律法規也的確無法對深奧復雜的期待權理論體系相匹配,那么從對法律的完善角度來講,我們應當積極探索我國期待權這一制度的完善,但是放眼望去,即便是在當今法律健全的發達國家,對于期待權這一理論以及相應制度,在成系統得成文法中也提及的較少。很大一部分成文法也是根據判例所發展演變而來的,就算在法律發展起步較早的德國,雖然有關于法律的積累從來沒停止過,但是對于所有權保留這種期待權也是僅僅在德國民法典中有所提及,寥若星辰。我國學者王澤鑒教授也認為,要更好的在實際生活中應用這一法律,不僅僅要與市場的誠信有關,也要在理論界同樣共同努力,理清現在還不是很明確的釋義。目前情況下對與民法上的期待權我國可以有兩種模式進行選擇,一種是將期待權獨立于民法之外,作為一種特別法,第二種情況是是將物權期待權、債權期待權以及繼承期待權分別融合在物權債權和繼承權中,但是我們認為我國如果實施這種立法還是后者比較可行。例如將所有權保留制度規定在物權法中,將債權期待權融合在債權法中,再將繼承期待權融合在繼承法規之中。這么做本文認為不論是從立法層面上還是執法層面上都是有利的。不過還是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問題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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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本文主要是從民法學的角度梳理總結各國學者的研究成果,對期待權的相關概念、性質和特征做了重新界定,并對于期待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現狀進行闡述。在大陸法系上面,主要對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以及瑞士這些國家的期待權進行深入具體的探討,但是在立法層面上確是謹慎小心。在我國民法上期待權立法的存在問題主要是缺少全面的理論體系以及相應的保護制度。放眼于我國期待權的探討立法和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不利于法律的系統完善,更不利于權利的整合運用。在討論期待權立法保護價值的基礎上,提出存在問題,并深入研究期待權的本質和在價值基礎的前提下提出中肯意見,民法上的期待權我國可以將物權期待權、債權期待權以及繼承期待權分別融合在物權債權和繼承權中,并在這三個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議。不論是從立法層面上還是執法層面上都是有利的。并且本文認為,雖然期待權的研究離不開理論,但是簡單以理論作為依據是不夠的,還是要結合實際生活,社會文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拘泥于理論會使得法律走向僵化。本文對于期待權這一問題的探討難免有不完善之處,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對我國期待權研究進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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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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