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商標平行進口的分歧解決與立法建議

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本文在界定商標平行進口的基礎上,通過兩個具體案例指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商標平行進口的判決存在分歧,又分析了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和爭論,說明平行進口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個爭議問題,論文又分析了國際公約、歐共體法律和美國法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規定,總結出對我國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解決啟示,進而提出了我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選擇和立法建議。
一、商標平行進口的界定及其分歧
(一)商標平行進口界定
商標品行進口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本文研究由商標平行進口所引起的爭議,必然要先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概念進行界定,對其構成要件進行明確,對其特點進行剖析。
1. 商標平行進口的概念
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經授權的經營主體從境外知識產權人處購得商品向本國銷售而該知識產權在國內已有受國內法保護的經營主體的現象①。在我們日常涉及的各個領域中,都可能產生平行進口的相關問題,比如一項發明的專利權,一部作品的著作權,還有一種商品的商標權等等。商標平行進口就是商品在未被本國持有商標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一國的進口商將持有同種商標的商品從他國進口,在本國進行銷售的現象。
2. 商標平行進口的構成要件
(1)商標平行進口的主體
根據商標平行進口的概念,其主體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受法律保護的擁有商標有效許可持有權的商標權人,而實際賦予該商標權人持有商標權利的國家在法律意義上為授權國。其二是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擅自進口和銷售該有效商品的進口商。這兩個部分共同構成了商標平行進口的主體部分,兩者互為因果、相互作用。
(2)商標平行進口的客體
商標平行進口的客觀物件是使用某商標的商品,而這里產生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商品必須是正宗的、有質量保障的。并且這一客體必須具有合法的商標權力,無論一國進口商是否取得該商品的進口權,該商品都必須經過所在出口國的合法授權,取得生產和銷售權力。也就是說,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發生之前,該客體已經具有合法的誕生和存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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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商標平行進口案件司法判例的分歧
我國對于商標平行進口引起的糾紛,法院在判決中出現兩種判例情況,分別是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成商標侵權兩種觀點。本部分以經典的“普拉達”訴“富成”公司商標侵權案和“芬迪”訴 “益朗”、“首創”公司商標侵權案為例,對兩種不同判例情況進行分析。
1. 我國將商標平行進口認定構成侵權的司法判例
新疆沈氏富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營業范圍為服裝鞋帽等消費品零售,尤其是其高檔奢侈品銷售,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富成公司位于烏魯木齊市中心的富成國際購物中心櫥窗內,張貼了“pradamilano”樣式的 logo 圖樣,同時,購物中心正門對面的優等位置店鋪中央,醒目的懸掛了“prada”樣式的牌匾,在這間店鋪的外側廣告牌位置還明顯的印有“prada/madeinitaly/milano”樣式的宣傳畫,店鋪內部所展示的銷售商品包含 prada 品牌的手提包及鞋子等,同時富成公司出售的 prada 品牌商品進口于杭州法寇進出口貿易公司,進貨過程履行了合法的海關清算手續,符合進出口貿易合法行為。對于富成公司名下的富成國際購物中心使用 prada 商標和銷售 prada 品牌產品的行為,普拉達有限公司(pradas.a)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prada”品牌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產品忠誠度,普拉達公司在 18 類及 25 類商品上均使用該樣式的文字商標和圖案樣式,且該商標已經注冊并在中國備案,并當前正處在注冊有效期間之內。
富成公司未經原告的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與原告“prada”注冊商標樣式相同,英文字體大小一致的圖案,且明顯的將原告的品牌文字商標置于醒目的位置,存在故意性質,構成了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因此,普拉達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一是要求被告富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prada”英文字樣及圖案商標的牌匾和 logo 的侵權行為;二是要求被告富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prada”英文字樣及圖案商標的牌匾和 logo 而對原告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要求被告在當地《新疆都市報》上刊登聲明,更正其購物中心使用的“prada”商標圖案來源未得到普拉達有限公司(pradas.a)的授權許可,以減少由于被告其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消費者對“prada”品牌的銷售混淆而導致的不良影響;四是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 50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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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平行進口分歧的理論基礎
(一)肯定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理論界對于商標平行進口持肯定態度的法理說法,基本上是從商標權利用盡原則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商標權人權利范圍進行詳盡的論述。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創始人是德國學者約瑟夫·科勒,他認為“商標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包括被許可人在內的商標權人對商品的銷售權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說,只要商標權人對其所有商標授權了可用于商品的出售,在貼有該商標的商品進入到市場之后,對于該市場的所有銷售者都可以不通過商標權人的許可,進行該商品的銷售活動。權利用盡原則是為了避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而限制商品市場的流動性。權利用盡原則認為商標權人的權利在其授權商標商品首次進入到市場后,就不能夠干涉該商品在市場上的所有銷售活動。但是,這里的商標權利用盡僅僅指的是商標的銷售權和使用權,其他權利理應歸商標權人所有。約瑟夫·科勒還指出“權利用盡原則無論在任何國家都只適用于那些合法制造的商品,對于冒用商標,未經許可而在自行生產制造的產品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存在權利用盡問題,權利人有權追究任何一個環節中經銷商的責任。”這里明確了商標權利用盡原則的成立條件,就是投入到市場中的貼有商標的商品必須要經過商標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如果是通過非法渠道獲取貼有商標的商品或者商品質量與實際貼有商標的商品質量不符,那么此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不成立。從 18 世紀初期開始,權利原則被廣泛的應用,其中英美法也將其稱之為首次銷售原則。
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在實踐的檢驗下逐漸完善,并在法院判例形成了不同的類型,包括商標權利的一國用盡、國際用盡和區域用盡。商標權的一國用盡原則在世界各國的應用最為廣泛,是指商標權利人通過授權經銷商或者自行銷售的方式將產品首次出售給本國市場之后,視為在國內的權利終結。但是一國用盡原則并沒有限制商標權人在其他國家的銷售權利,因此可以認為一國用盡原則下對商標平行進口行為應該禁止。商標權的國際用盡與一國用盡恰恰相反,是指商標權利人通過授權經銷商或者自行銷售的方式將產品首次出售給本國市場之后,不僅視為在本國的權利終結,在國外的銷售權利也被限制。因此,國際用盡原則主張的是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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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否定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雖然理論界肯定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研究已經相當豐富,但是尚有大部分學者從商標地域性原則和商標品質保障功能的角度出發,否定商標平行進口,對于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啟發。
1. 為強調商標地域性保護功能而否定平行進口
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內容,同知識產權一樣具有地域性。我們知道,知識產權在專有的空間里產生一定的效力,這個專有空間是根據的地域進行劃分的,每個國家都會根據各自的國情制定符合與本國國情的知識產權制度,而商標平行進口也同樣是各國根據自身的利益所指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認為,除了各國簽訂的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僅僅在本國內受到保護,知識產權效力不能夠進行跨國生效。但是我國學者黃進在他的論述中指出,地域性并不應該從地理區域位置進行劃分,因為從法律的角度講,法域才是劃分一種法律權利義務生效的界限。他認為在某一法律管轄范圍內獲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這一法域內產生效力,而法律管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管轄包含的地理區域,二是某一公約或條約中規定的法律管轄范圍。本文認為,商標平行進口所產生的糾紛類型復雜,如果單單以地理區域劃分進行法律責任的認定,有失法律的嚴謹,因此在本文中將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定義為在法律管轄范圍內的商標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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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公約、歐共體法律與美國法律的規定及啟示
(一)國際條約關于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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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共體關于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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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選擇與立法建議
(一)我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選擇
我國學者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適用一直探討不斷,縱觀國外各國的立法和對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分析,我國學者也都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翻閱國內關于商標平行進口的法理研究文獻和法院判例,我們發現無論是利用權利窮竭理論還是商標權地域性理論,都不能夠徹底的解決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糾紛的難點,而往往一個商標平行進口的法院判例總是會引起學術界的爭論,其原因在于當前的商標品行進口行為法律實踐所產生的后果,并不是單純的有損某一主體的利益,相反還會對某些利益群里帶來益處,因此形成了法理與實際相背離的尷尬局面。而在近幾年在學術界掀起的商標品質保障功能理論和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理論在商標平行進口法律行為的引用研究中,也只是從消費者或者商標權人單方面的利益訴求作為法律依據,而事實上也不能夠從全方面解決商標平行進口中的具體爭議。本文認為,商標品行進口本身就是自由競爭的產物,在目前全球進出口貿易尚未達成一致性解決方案的大環境下,商標平行進口行為往往會成為國際之間經濟競爭和政治戰爭的主要武器,不同國家對其境內的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態度不一。因此,當前階段對于商標平行進口所造成侵權行為的定性必須要考慮多方面的利益,包括對平行進口商、商標權人、消費者,而總體來說各方面的利益總和就是社會利益,因此本文認為只要保證了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就意味著商標權的作用達到了最大化,進而推論商標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在法律上可以被支持。也就是說,在商標平行進口爭議中,基于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法理依據,充分考慮商標平行進口利益關系,找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解決途徑。
(二)我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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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文在界定商標平行進口的基礎上,通過兩個具體案例指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商標平行進口的判決存在分歧,又分析了商標平行進口的理論和爭論,說明平行進口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個爭議問題,論文又分析了國際公約、歐共體法律和美國法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規定,總結出對我國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解決啟示,進而提出了我國對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選擇和立法建議。
本文經過比較分析得出,目前在商標平行進口司法裁判中普遍使用的商標地域性原則、權利用盡原則、商標品質保障原則都能夠自圓其說,并在不同的法律國度中具有一定的適用性,但是也同樣存在著各自的弊端,都無法盡善盡美地解決所有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同時本文也研究了國際公約、歐共體法律與美國法律的規定,發現國際上成員國或盟國性質的國家內部,一般對于商標平行進口是允許的,而在對于以外的國家的平行進口行為是抵制的。而從利益角度進行立法的國家也不在少數,世界上貿易最大國美國就以商標雙重保護理論為基礎進行立法,以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共同利益。此外,國際上還對商標平行進口從相關法律的角度進行了法律配套完善,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稅法》等等,都對我國有著積極的啟示性作用。因此,本文得出了基于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法理選擇是我國當前商標平行進口的最優解決途徑的結論,在立法選擇上,采用原則上允許和例外禁止的態度,同時,建議在《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進行區分立法,以解決商標平行進口法律問題,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引入獨立商譽與不正當競爭的關系,以保護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找出了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平衡路徑,為今后理論界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基礎,也對我國商標平行進口的立法決策提供了平衡各關系之間利弊的依據,更對我國相關的法院審判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是本文的研究依舊存在不足,由于篇幅所限,并沒有將商標平行進口在各個立法角度和維度進行闡述,在今后的研究中將會逐步完善。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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