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法律規制思考

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筆者經過對法律法規的調研剖析,確定行政規制的依據;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例的研究分析,確定行政規制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相關學者文章的學習,提出更多針對問題的可行性的建議,試圖以本文,對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制有更清晰的認識。
第一章緒論
1.1研究背景
二十世紀以來,計算機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網絡的繁榮發展,并導致了全新事物——虛擬世界的誕生。這導致人類逐步離開原始的物理空間,而走向了一個由物理空間和虛擬空間互相疊加的新世界。于是,人們在日常活動中必須不斷往返地在二種世界中間穿梭,長此以往,物理空間和虛擬空間的界限慢慢消失,形成了新的融合世界。這其中,數據起到極大的串聯作用。作為網絡經濟的核心要素,大數據是聯系虛擬世界和真實世界之間的重要橋梁。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徹底改變了信息流通的路徑,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社會結構發生轉變。網絡數據開始覆蓋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謠言領域也是如此。謠言作為一個人類最古老的傳播媒介,自古就有,同人們日常生活可以說形影不離,由于現代消息傳遞模式的發展,謠言非但沒有消失,反而發展出了一個全新的傳播形態:伴隨現代人類生活的借助互聯網傳播的各種虛假的謠言。網絡謠言的出現易伴隨著危害的產生,有專家認為“網絡謠言就是社會大機體里潛伏的‘流感病毒’,因此大眾常常容易忽視它的危害。”但網絡謠言確實有其危害性存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侵犯個體的權益。在這里個體既包括個人又包括組織,對個人來說,網絡謠言會造成個人隱私安全和名譽安全受到損失,并且甚至會出現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損害;對企業來說,網絡謠言會造成企業信譽受到損失,銷量下降,甚至可能出現巨額經濟損失;(2)擾亂社會的秩序。網絡謠言的大肆傳播會影響到社會本有的穩固秩序,容易影響群眾的價值觀,產生偏激的思想,誘發群體性事件,并且甚至會進一步加深社會矛盾;(3)損害國家的形象。網絡謠言的大肆傳播,不僅僅對國內產生影響,還會影響國家在國際上的形象。當今社會發展迅速,國際間的開放環境決定了各國國內的消息傳播會被實時展示在國際大舞臺之上,這也就導致了在我國發生大規模網絡謠言的同時,國際上的不法分子可能會抓住這一點來對我國進行攻訐,抹黑我國的形象,影響我國努力建成的大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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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
除導言外,本文由四個部分組成,其組織結構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是對網絡謠言的整體概述,理清其定義,從網絡誹謗,都市傳說,網絡流言,網絡虛假信息,網絡戲謔言論中區分辨別網絡謠言的真實含義,并且研究網絡謠言與傳統謠言相比具有哪些特點,再對其進行具體的分類,以更全面的概括網絡謠言的內涵。
第二部分集中展示了我國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制現狀,通過對我國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史進行分析,得出現階段分析網絡謠言行政規制所必須明晰的法律基礎。除此之外,通過分析行政機關在對網絡謠言執法過程中的現狀,進一步了解我國現有的網絡謠言規制的過程,從中得出存在的問題。
第三部分通過上述現狀的分析具體指出在行政規制過程中的不足,并進行深入的剖析,明確問題與問題之間的根源所在。
第四部分以前文理論、實踐數據分析為基礎,基于網絡謠言行政法律規制本身及現存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網絡謠言行政法律規制未來發展的看法和建議。
本文基于上述邏輯框架,對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制進行了研究,并對中國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制之后的發展提出了適度的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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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網絡謠言的基本內涵
2.1網絡謠言的定義
2.1.1網絡謠言的定義學說
謠言指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實際上,“謠言”自身的概念在國內不同語境下尚未真正地完全統一,所以“網絡謠言”只能總結出其一部分特點。就目前的中國社會學和傳播學研究狀況而言,對于網絡謠言的界定主要有這樣三個觀點:a.媒介說。認為網絡謠言僅僅是利用網絡廣泛傳播的謠言。它在實質上也其實就是謠言,它與普通謠言最大的區別在于,它的信息傳播途徑已經從傳統的口頭傳播轉變為網上文字形式的多媒體信息傳遞。b.法律政治說。以法律,政治經濟等主攻領域為立足點,由各學科的研究人員對“謠言”概念進行闡述。雖然補充了謠言的概念,但卻不凸顯謠言和網絡謠言間的本質區分,并且還給謠言帶來了學科領域特色,主要應用于專業領域。c.全貌說。這種理論要求同時注重“互聯網”和“謠言”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使定義更加完善,一方面明晰互聯網媒介在傳謠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確認造謠已經屬于社會現象的一種。筆者覺得,明確網絡謠言的概念對我們研究其法律規制非常重要,所以筆者的看法是最好在媒介說的基礎上,立足于法律對網絡謠言加以理解。即將網絡謠言的概念定義為:在互聯網上制作或者公布的,廣泛傳播并擾亂社會秩序的,沒有事實根據或編造的虛假信息。
2.1.2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中“網絡謠言”的界定
在我國的諸多行政法律法規當中,不乏有對謠言定義的涉及。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有下列情況的,處以五日之上十日之下行政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內罰款;情節較輕的,只能處以五日以內行政拘留或是五百元以內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這一條款雖然未對謠言的定義作出界定,但是明確了謠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奠定了網絡謠言法律規制的基礎。而對網絡謠言的相關界定,就需要追根溯源至九十年代的法律規范當中。九十年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均明文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法規、政府規章,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開展危及國家、集體或者公眾合法利益的行為,嚴禁危及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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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網絡謠言的特點
網絡謠言屬于謠言的一個分支,盡管與謠言的實質特點一樣,不過因為其通過網絡媒介(比如社交媒介(微信,qq))所傳播,還存在一些較為不同的新穎特點。
2.2.1網絡謠言傳播的外在特征
網絡謠言與傳統的謠言不同,以網絡為傳播媒介,在形式上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呈現出以下外在特征:
第一,網絡謠言傳播的高速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謠言也隨之開始高速傳播。在沒有中心、沒有時間界限的互聯網環境下,謠言的傳播方式打破了傳統的群體傳播模式,利用鏈式、樹狀、輻射式、復合型等獨特的通信方式以及網絡上的瞬時信息傳遞特性,大大提高了謠言的傳播效果,讓謠言在短期內得到成倍的增加。此外,由于網絡文本、圖像、視頻轉載的低投入、無投入以及極度的便捷性,網絡謠言也受其推動,開始成倍增長。
第二,網絡謠言傳播的交互性
網絡空間雖是虛構的,但在互聯網世界里的人與人的關系卻仍是實際存在的。這些關系相互關聯,使得在網絡謠言傳遞鏈中的每個人都可能變成下一個消息傳遞的擴散中心。所以,也就不僅僅只有開始傳播謠言信息的人才是新的網絡謠言的發布人和傳播人,在整個網絡空間里人們也都有機會都可以變成新謠言的發布人和傳播人,甚至還可能變成新的謠言信息的潛力制作人,這也使得網絡謠言能夠在短時間內被大規模制作,并迅速流傳。網上流言蜚語的互動性質使其管理更加復雜,因為每個人都是其傳播的潛在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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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網絡謠言行政法律規制的現狀
3.1我國網絡謠言的行政立法現狀
3.1.1行政指導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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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行政規制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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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網絡謠言行政法律規制的問題
4.1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
4.1.1網絡謠言打擊范圍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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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行政規制模式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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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網絡謠言行政法律規制的建議
5.1健全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的健全對于行政機關依法規制網絡謠言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包括以下兩點:(1)從司法實踐上看,在整個法律制度的大環境下,刑法主要管轄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網絡謠言案件,如侮辱英烈等行為;民法主要管轄對個人利益造成損害的網絡謠言案件,如名譽權受損等事件,所以,上升到刑法層面規制的網絡謠言案件少之又少,而滿足民法追責要求的案件遵循“民不告官不究”,主要依據被侵權人的舉證,實際得到處理的案件也并不算多。而行政法管轄的是對社會秩序造成影響的網絡謠言案件,如疫情下的咨詢造謠等行為,所以,大部分的網絡謠言案件是由更快,更為簡潔的行政法程序進行處理的。此外,行政法不僅僅需要高效解決這些案件,還需要在刑法和民法之間做好一定的銜接,形成過渡,讓整個法律制度可以有序地不停滯地發揮作用,所以行政法律制度地健全非常必要;(2)從行政法本身來看,現行的行政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對網絡謠言定義的立法模糊,對具體網絡謠言規制程序的立法空白等等都嚴重影響到了行政機關規制網絡謠言的效率,并且引發了更多的矛盾和糾紛,不利于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力,并且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還模糊了公眾對網絡謠言的認識,所以亟需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明確行政機關規制網絡謠言全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要求以及標準,給公眾一個透明化的認知,更好的規范其行為,塑造更強的公信力,減少矛盾糾紛,實現社會和諧。
5.1.1規范網絡謠言的打擊范圍
在專門立法的法條中,必須先明確網絡謠言的定義是在互聯網上制作或者公布的,廣泛傳播并且擾亂社會秩序的,沒有事實根據或編造的虛假信息。并且明確網絡謠言認定的三個要件:網絡謠言的虛假性,違法者的主觀故意,以及客觀上導致了公共利益的損失。在具體認定的時候要明確:必須有確鑿證據證明網絡謠言的虛假性,并且虛假性的程度要對整個言論有致命性的作用,如上文提到的事故人數的小偏差,并不算是虛假的言論;并且必須能夠證明違法者存在主觀故意的心態,此種故意,必須要有故意傳播謠言以引發社會不安的意圖,如上述所提到的戲謔言論,不屬于主觀故意的心態;最后客觀上必須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失,這里需要明確,公共利益的損失,包括各領域的公共秩序受到損害,受到沖擊,或者是大環境的和諧受到影響,并且需要強調,此種影響的范圍一定是足夠大的,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兩高對網上誹謗的解釋,將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作為在網絡上造成社會影響的依據,并進行相應的規定。
5.1.2規范行政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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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
隨著互聯網科技變化日新月異,網絡謠言的流傳將會越來越高頻多發。整治網絡謠言仍然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工作任務。在這種大環境氛圍下,治理網絡謠言傳播的問題也引發了筆者的重視與反思。通過對網絡謠言背景狀況的了解,文章嘗試從其行政法規制出發,剖析當前的政府規制的狀況。經過對法律法規的調研剖析,確定行政規制的依據;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例的研究分析,確定行政規制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相關學者文章的學習,提出更多針對問題的可行性的建議,試圖以本文,對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規制有更清晰的認識。
筆者認為,通過研究,現在的政府部門針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存在:言論打擊范圍太廣,政府部門執法的程序標準不清楚,規制措施法理性存疑,錯誤行政行為較難救濟,更傾向于采用懲罰性規制手段,政府行政規制主導與市場機制依附之間的錯位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進行專門立法,出臺專門的網絡謠言行政規制條例來解決一系列的難題。具體的立法設計如下:通過專門立法,規范網絡謠言的打擊范圍,明確網絡謠言的定義,判定標準以及其不屬于言論自由或者控告;通過專門立法,上調行政處罰上限,明確行政處罰三檔標準,嚴格行政處罰需遵守的程序,明確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通過專門立法,規范行政執法手段,明確刪帖等手段的合法性依據,設定緊急情況限制,防止行政權力擴大化;通過專門立法,規范行政救濟渠道,提高相關案件的證據認定標準,規范證據內容,減少證據認定環節的疑慮,保證救濟結果公正性;通過專門立法,規范信息公開渠道,明確信息公開的責任和義務,將信息公開與網絡謠言掛鉤,規定相應的從重處罰,更加凸顯信息公開的作用;通過專門立法,規范市場自律機制,明確市場在網絡謠言處理中的重要地位,發揮互聯網協會組織的監管作用,形成市場與政府協同發展的機制,為網絡空間的清朗提供雙重保障。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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