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評價思考

本文是一篇mpa論文,本文通過對“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發展沿革與實踐經驗梳理發現,現有的研究案例多集中在內地治理成效較好的發達地區,部分地區已提出“五治融合”的概念,即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治理模式。
第一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研究目的與研究意義
1.1.1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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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層治理,強調基層強則國家強,基層安則天下安,必須抓好基層治理現代化這項基礎性工作。“三治融合”是推進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關鍵舉措。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農村基礎工作,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構建基層治理新格局,“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2020年,在第三屆“推進‘三治融合’建設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峰會上,來自全國各地的多名法學專家、社會治理專家以及高校學者共同討論基層社會治理中“三治融合”的保障、核心、動力及方向等相關問題。《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的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指出,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建設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2022年5月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中,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建設和諧鄉村。強調“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對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將其提上了一個新高度,成為西藏自治區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途徑,也是長遠提升西藏自治區鄉村治理能力的重要指導方針。因此,加快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改善鄉村治理水平是當前政府和學界的關注焦點,也是當前發展背景下迫在眉睫的熱點問題,本文呼應了當前“三治融合”理論體系的研究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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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1.2.1研究內容
本文以西藏農牧區民生發展調查(tldr,2021)數據為支撐,對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進行評價考量,為以自治為基礎、法治為保障、德治為支撐的“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提升鄉村治理能力提供相關政策建議。首先,通過文獻梳理、呼應當前熱點話題,從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維度提出問題;其次,對樣本情況進行描述統計分析,闡述拉薩市農牧區治理現狀;再次,結合“三治融合”與鄉村治理已有研究成果,在借鑒蔡軼、夏春萍(2016)和史云貴、孫宇辰(2016)等相關評價指標體系基礎上,將指標本土化,構建“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最后,對當前拉薩市農牧區治理現狀進行測度與評價,運用“三治融合”治理模式來分析當前拉薩市農牧區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具體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介紹研究背景、研究意義、研究內容和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創新點與不足等。
第二章 概念界定、文獻綜述與理論基礎。對“三治融合”、鄉村治理能力本質內涵進行深刻理解。在此基礎上,結合新公共服務理論、協同治理理論及善治理論的相關理論與實證進行綜述,為本文進一步研究提供理論基礎。
第三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事實分析。首先,闡述“政社合一”、“鄉政村治”與“三治融合”,從單一自治發展為鄉村多元共治的歷史沿革;其次,通過梳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談會至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的會議精神,闡述西藏自治區社會治理相關發展脈絡;最后,通過訪談與問卷分析等方法對于拉薩市農牧區治理現狀進行定性分析,探索可進一步提升治理能力的空間。
第四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評價指標體系構建。首先,對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與依據進行說明;其次,根據“三治融合”中的核心構架,以“自治”為基礎、以“法治”為保障、以“德治”為支撐,整理現有的研究成果,結合拉薩市農牧區治理現狀,進行指標本土化,構建“三治融合”下的鄉村治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最后,分別對選取的各個維度進行解釋說明。
第五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水平測度。以西藏農牧區民生發展調查(tldr,2021)數據為支撐,運用變異系數法對各項指標進行賦權,以此來對治理能力進行測度,得到結果并進行橫向對比分析。
第六章 結論與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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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概念界定、文獻綜述與理論基礎
2.1 概念界定
2.1.1 鄉村治理
鄉村治理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的概念,一般的鄉村治理是指“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或中國鄉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賀雪峰(2005)指出其有兩個偏向性,“一是強調地方自主性,二是強調解決農村社會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能力”[1]。0相比于其他地區,西藏自治區作為邊疆民族地區,其鄉村主要為農牧區,有別于一般地域的鄉村,拉薩市鄉村治理(即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自然也區別于一般的鄉村治理,是民族地區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鄉村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具有獨特的民族特性和地域特性。
2.1.2 “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
自治、法治、德治都是鄉村治理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治、法治、德治既有相互融合,也有其自身的獨特內涵。
自治即自我管理。郁建興、任杰(2018)認為基層自治制度的發展不平衡,村民自治既包括村民自治制度也包括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等一系列內容。拉薩市農牧區村級自治即農牧民行使民主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法治即依照法律進行治理。左停等學者(2019)認為法治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根本保障。“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在拉薩市農牧區的實踐,也需要以法治為準繩,使得自治與德治不得超越法律的邊界。因此,村級法治是指將國家權力的行使和農牧民的活動納入完備的法律規則系統,以培養良好的法律意識,樹立良好的法律觀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包括法制宣傳教育、糾紛調解、社會安全與治安環境等方面。德治,是與法治相對應的“軟治理”,是一種非正式治理。德治可以劃分為傳統德治和現代德治,傳統德治傳統主要具有工具意義,孫莉(2020)認為自孔子開始,中國傳統德治就在獨特的自然經濟、宗法社會結構、專制體制、一體化意識形態、儒家思想文化體系等背景下展開。而當代德治增添了價值意義,郁建興(2001)認為德治即是以道德規范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形成社會秩序的治理觀念和方式,道德規范約束是一種非正式制度約束。因此,村級德治是指通過道德規范治理行為與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協調社會發展的治理模式,它往往以德治教化和鄉賢治鄉的形式存在并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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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獻綜述
2.2.1 關于“三治融合”的研究
當前,自治、法治、德治與“三治融合”的研究大多是從內涵、關系與實踐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
在自治方面,《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將“自治”定義為“個人或群體源于其特有的理性自主品格而管理其自身事務,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承受行為效果的生存狀態”,是“個人或集體依據其特有的內在節奏贊譽自主品格或據此生活的品格”。自治在我國開始運行的階段性標志為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強調,可以按照居住地區成立居民委員會(簡稱居委會),并明確規定,居委會是群眾自治性的居民組織。自此我國社區治理中的自治制度逐漸發展起來。在鄉村社會治理中,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賦予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新的高度。白鋼(1997)認為村民自治是國民體制改革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村民自治制度形成于階級矛盾的緩和,在新中國成立后,得益于國家與鄉村的互動,村民自治制度走向成熟與完善。徐勇(2003)提出村民自治制度是治理體系的變革,加快了國家層面的代表制民主建設。 在法治方面,鄉村法治制約因素主要集中于農村經濟不發達、基層政權存在問題以及民間法與國家法律之間的沖突等。彭德(pitman b. potter)(1999)認為中國制度建設的不斷發展,可以推動中國法治建設,并逐漸走向常態化和規范化,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領導下,中國法治的發展,代表了改革開放后政府試圖依賴法律意識來增加國家治理的秩序。徐勇(2008)等認為在“法律下鄉”過程中產生的制度性沖突,實際是現代國家和傳統國家間的沖突。傳統鄉村社會是依靠家法、鄉約等來進行整合,而現代社會,推進了一致化的法律體系,摧毀了原有的規則,矛盾沖突也由此產生。楊建軍(2018)認為,法治鄉村建設面臨著許多困境,首先村民既渴望法治卻又不信任法治,其次國家法的普適性與民間法的鄉土特性形成了一定的矛盾,造成兩者間缺乏相容,最后是鄉村的外在制度與其內生秩序難以實現有效對接并協調運轉。蘇珊·布蘭特施塔特(susanne brandtst?dter)(2011)利用中國農村地區和其他來源的田野調查,探討了統治文化與參與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她認為新社會主義國家的文明創造出了守法的、形式上平等的公民,與中國農民間的自主法律行動存在著相互關系,中國的農民開始捍衛法律、維護“人權”、重現農民的主體性,成為鄉村治理的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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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事實分析
3.1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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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拉薩市農牧區鄉村治理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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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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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4.1 構建原則
4.1.1科學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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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全面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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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治融合”下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水平測度
5.1 水平測度
5.1.1描述性統計
本文涉及的三級指標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5-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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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表5-1,2021年樣本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在基層組織建設方面,戶主黨員占比(c1)均值為1.31,說明黨員人數占比還不足,還需要不斷發展新的黨員加入,壯大基層黨員隊伍;村務監督委員會滿意度(c2)均值為3.61高于平均水平,最小值為2,反映出整體滿意,但還有進一步的提升空間;村民投票選舉參與度(c3)均值為3.31,說明還沒有實現全覆蓋,應加大投票選舉宣傳,鼓勵參與;村集體經濟完善率(c4)均值為1.74,說明完善情況較好,但“一村一社”的目標還未實現;“村兩委”工作效率滿意度(c5)均值為3.90,最低為2.00,反映整體較好,但部分地區農牧區效率較低,還需采取針對性措施;村務公開滿意度(c6)均值為4.05,最小值為1.00,反映整體較好,但存在個體亟待改善的情況。
5.1.2信效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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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6.1 主要結論
本文選取拉薩市農牧區為對象展開研究,首先,通過對“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相關的政策方針、文獻、專著的梳理歸納,對“三治融合”的發展與實踐進行了理論分析。其次,結合拉薩市農牧區入戶實地調研數據,根據“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主要維度,選取基層組織建設、村級自治、村級法治以及村級德治四個維度對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進行測度。再次,運用變異系數法對各項具體指標進行賦權,計算得出評分,進而對整體以及各區縣的治理能力橫向對比分析。最后,得出對提升拉薩市農牧區治理能力的政策建議。
通過對“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發展沿革與實踐經驗梳理發現,現有的研究案例多集中在內地治理成效較好的發達地區,部分地區已提出“五治融合”的概念,即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治理模式。但結合西藏自治區以及拉薩市的村級治理發展現狀來看,相關理論研究匱乏,內地的一些成功經驗無法照搬到發展較為滯后的邊疆民族地區,需根據實情進行本土化,先將“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有效落實后,再穩中求進。具體結論如下:
第一,基層組織建設待鞏固。在基層組織建設方面,對拉薩市整體及各區縣個體對比分析后,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為墨竹工卡縣(0.1730)、尼木縣(0.1661)、當雄縣(0.1590)、堆龍德慶區(0.1572)、林周縣(0.1506)、達孜區(0.1491)、曲水縣(0.1419)。其中主要是從組織建設、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強化村集體經濟方面進行測度。發現普遍存在的問題為:一是黨員隊伍建設存在不足,戶主黨員占比較低,不能較好地發揮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二是村務監督委員會未能很好發揮出應有的制約、監督作用,不能有效助力保持基層組織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三是“村兩委”工作效率還需著重提高,人才隊伍建設還需加強。四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不完善,沒有達到“一村一社”,不能較好解決農牧區治理主體的缺失問題,合作社發起人為村干部的情況占比不足。
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