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探析

經濟法和民法是保障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法律,兩者具有相互促進、辯證統一的關系,可以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市場經濟能夠保持穩定。經濟法和民法對社會起到了良好的規范作用,保障經濟與法律之間更加地協調,共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一、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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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具有較強的盲目性,一旦經濟運轉過程失去控制,將會導致市場經濟大幅度縮水,導致市場經濟發展不穩定,嚴重時將會導致市場失去自我調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機。為了防止上述問題發生,需要對市場經濟進行一定的干預,保障市場經濟能夠穩定發展。為此,經濟法便應運而生,將法律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控。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已經非常的完善,可以對市場經濟進行科學有效地調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預作用,避免市場經濟出現紊亂。民法主要是維護個人經濟利益,保障個人在社會經濟市場中能夠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通過個人的經濟發展來帶動整個市場的經濟發展,保障個人在市場經濟中能夠有序發展。由此可見,經濟法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場經濟穩定、有序、健康地發展,同時也保護了個人的經濟利益,避免個人在市場經營中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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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管理方面,單獨通過民法很難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對市場經濟的整體發展狀況進行掌握。通常情況下,民法可以對個人經濟進行管理,但在整體方面卻不具有調控能力,導致民法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為了對民法的局限性進行彌補,經濟法可以對整體市場經濟進行調控。民法和經濟法可以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彌補兩者之間的不足之處,通過法律對市場經濟進行規范,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和經濟法具有明確的分工,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例如:民法可以對個人行為進行約束,以此來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可以進行市場經濟的干預與調控,使市場經濟能夠穩步發展,能夠有效地避免經濟問題的產生。另一方面,民法和經濟法具有相互依賴關系,主要表現在優勢互補方面,避免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的產生。
二、經濟法和民法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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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目的是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競爭,提高當時社會的生產力。在羅馬時期,當時的市場經濟主要以小作坊、手工業、農民等為主,通過商品交換的方式來維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場經濟能夠良好地運轉。當時的市場經濟體現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對占有關系進行調整,從而更好地保障個人在市場中的利益,進而使市場的發展更加地穩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場經濟中的盲目性、無序性等問題,很難在民法中找到解決辦法,導致通過民法無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產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場經濟管理方面則表現為盲目性。為了保障市場經濟能夠穩定發展,加強市場經濟的調控能力,便誕生了經濟法,通過經濟法來彌補民法在市場經濟調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民法在市場經濟方面的不足之處,填補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調整范圍交叉性
經濟法和民法之間起到了相輔相成的作用,兩者之間通常以道德準則作為交叉點,保障兩者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例如:民法中對道德準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誠信、公正等,這些道德準則在經濟法中同樣適用,說明道德準則可以作為兩者的交叉點,對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經濟法在維持市場經濟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則是對個人的行為準則進行約束,避免個體在市場經濟中違法。兩者都可以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作用范圍。若是超出兩者的作用范圍進行市場經濟活動,則違反了兩者的法律規定。經濟法和民法調整范圍的交叉性主要體現如下:一方面,兩者在市場經濟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圍,處于該范圍的市場經濟問題可以統一進行管理,從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兩者不交叉且相互獨立的部分,需要通過道德準則等方面進行連接,使兩者能夠形成相互統一的關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ㄈ┱{整形式互補性
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補性。民法體現著以人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對象為人,屬于個體范疇,對人的行為規范進行限制。經濟法作用對象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人與經濟的關系,保障人與市場能夠和諧相處,通過限制人的行為來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另一方面,經濟與市場的關系,保障經濟能夠對市場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市場經濟狀況進行調整,使市場經濟更加地穩定。從兩者的調整形式來看,民法調整的對象為人,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為市場經濟,這樣便建立了人與市場經濟的關系,保障兩者能夠和諧發展,既不能損害到個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由此可見,兩者形成的互補關系可以有效地改善個人發展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保障市場經濟處于良性運行狀態。此外,兩者之間形成的互補性還可以消除個人與市場經濟之間的矛盾,使經濟法和民法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能夠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三、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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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民法一般強調的是個體,將人作為管理對象。經濟法一般強調的是市場經濟,以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性作為主要目的。例如:在納稅方面,民法強調的是納稅人應該怎么做,對納稅人的行為進行規范,使其能夠成為一名合格的納稅者。而經濟法強調的是納稅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通過良性稅收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社會市場的穩定性。經濟法和民法的作用對象不同,使得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進而使兩者產生一定的區別。在權利屬性方面,民法可以賦予人民群眾一定的權利,如所有權、經營權等,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市場活動,并且不可以違反民法中的規則。經濟法則是以市場作為參考依據,間接地對人的行為進行影響,規范人的市場行為。例如:當某種物品發生通貨膨脹后,將會導致物品價格降低,這種影響為市場方面的影響。為了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控,需要間接地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使物品能夠在其他地區進行售賣,進而有效地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保障市場能夠穩定期發展。
?。ǘ┱{整特點不同
經濟法具有公共性、干預性等特點,對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規定,使市場經濟具有良好的發展關系,從而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整與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點,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既要起到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對人的行為進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夠順利地落實。在經濟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適用于市場經濟,其作用對象應該是人的行為,通過行為的平等、公正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預性并不適用于人,作用對象應該是市場經濟,通過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來保障市場能夠穩定發展,由此可見,經濟法主要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民法作用對象為人的行為,而人身關系卻不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市場經濟同樣不屬于民法的范疇。由于兩者的調整特點不同,使兩者形成了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雖然特點不同,但卻有密切的聯系。
?。ㄈ┲黧w對象不同
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體對象,因而在法律主體方面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如下:在權益方面,經濟法維護的是市場經濟權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場經濟穩定,降低人為因素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民法維護的是個人權益,目的在于個人能夠在市場中更好地發展,獲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主體對象方面,經濟法涉及商戶、公民、企業等,民法主要為自然人或者其它組織,兩者在主體對象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財產安全,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場經濟穩定,這也就導致了兩者的主體對象不同,民法強調主體地位平等,而經濟法則無此要求。主體對象的不同使得受保護的主體不同,只有兩者之間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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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利益本位,經濟法強調的是市場經濟的整體利益,目的在于市場經濟能夠穩定發展。而民法強調的是個人利益,目的在于個人能夠從市場經濟中得到收益,保障個人經濟利益。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具有極大的區別,并且兩者呈現包含的關系,即個人利益包含于整體利益。從利益本位角度來看,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同等重要,只有個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整體利益才能處于較高水平,市場經濟才能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經濟整體利益的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這樣將會導致個人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使個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遭到威脅,進而導致權利失衡。因此,經濟法和民法的利益本位目標相同,無論是整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同等重要。
四、結論
綜上所述,經濟法和民法對于社會的發展非常重要。一方面,兩者起到了相互促進的作用,共同維持市場經濟的穩定,提高社會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兩者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區別與聯系,這樣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使社會的發展更加地穩定。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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