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信用證結算中開證行獨立支付原則案例探究

信用證結算是指銀行以自身的信用為進口方做支付貨款的擔保,在出口方提交符合銀行要求的相關單證之后,貨款將會按約支付。在“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原則下,該法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信任問題,成為目前主流的支付方式之一。但在實際業務中,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單證一致”原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彈性處理,信用證審核的難度也隨之增加,而銀行獨立付款原則進一步加劇了信用證業務的復雜化。因此,一旦出現某一方蓄意違約或欺詐行為,就會讓利益相關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本文針對一則信用證進口案件分析銀行獨立支付特點及不符點審核原則,并提出國際貿易相關利益者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免遭受損失。
一、案情簡介
2018年9月8日,a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進口代理協議,為后者從韓國c商社進口聚酯切片。在此代理協議中規定:進口合同以a公司名義簽訂;a公司負責申請信用證、貨款支付及運輸保險;b公司在收到提單等全套單據三日內將貨款(按照當日外匯牌價折算)和代理費用匯入a公司賬戶,便于其對外匯款;b公司負責通關及國內運輸。此后,a公司與c商社簽訂了600噸聚酯切片的進口合同,價格為cfr大連每噸1676美元,總價款1005600美元,明確具體的裝運日期及產品技術標準等條款。
2018年9月11日,a公司向d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9月12日,d銀行開具受益人為c商社、通知行為韓國e銀行、價格為cfr大連每噸1676美元、總金額為1005600美元的信用證。10月30日,c商社按照合同約定裝船發貨。11月14日,c商社通過e銀行向d銀行提交跟單信用證相關單據。d銀行審核后沒有發現不符點,于同日向a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并隨附相關單據。付款通知書載明:如發現單據與信用證不符點并決定拒付,請于11月18日前書面通知銀行退回全套單據,否則,將視為接受單據,確認對外支付貨款;該貨款應于11月18日前支付。
11月15日,a公司將所有單據電傳b公司,并表示經與d銀行共同審核后,認為單證相符,請b公司盡快按照代理協議約定將貨款匯入a公司賬戶。然而在此期間,聚酯切片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降。19日,b公司回復a公司:經審核發現,單證存在多處不符點。同日,a公司向d銀行書面陳述不符點,并在進口付款通知書“不符點”欄中列明“受益人提交提單中顯示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an,而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4n;包裝在其它單據上為1075kg/包,而在信用證上為1055kg/包。”由此拒絕支付貨款,并將付款通知書退回d銀行。11月20日,d銀行通知e銀行拒付貨款。隨后,韓國e銀行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告知d銀行需按時付款,否則將訴諸于法律。此時,貨物已抵達大連港。d銀行經研究認為拒付理由不充分,于是在11月26日,將貨款1005600美元匯付e銀行并通知a公司拒付理由不予支持,已支付貨款。a公司回復d銀行:“在d銀行無法對外拒付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支付信用證下的貨款,并在貴行申辦貸款以支付貨款。”11月27日,a公司通知b公司銀行已對外付款,要求b公司盡快將貨款、銀行手續費、代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支付給a公司,并領回單證。之后,a公司將貨物從港口提出放入保稅庫。在此過程中,a公司支付了保險費、海關滯報費、運輸費、租箱費、銀行手續費、港口雜費以及貨款。b公司則于12月3日通知a公司自行處理該批貨物,將不承擔任何責任。12月13日,a公司以b公司不履行協議責任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 案情分析
(一)是否可以將單證不符點作為拒付貨款和拒收貨物的理由
“不符點”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與實際單證不相符的地方。理論上即便是一個字母或符號的不同都可記為一處不符點,如果存在單證不符點,買家有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但同時銀行也要和議付行對拒付理由進行評估,不符點不成立的情況下,申請人及開證行需要對單證進行承付。在本案中,買家出示的不符點是賣家提交提單中顯示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an,而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4n,包裝在其它單據上為1075kg/包,而在信用證上為1055kg/包。在實踐中,信用證號碼拼錯和商品重量在信用證與其它單據不符是否構成不符點具有很大的爭議性。盡管嚴格相符原則一直是評判單證相符的主要依據,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嚴格與信用證的信息相符,銀行才認為單證相符予以付款。但為了避免申請人或開證行不當使用該原則增加拒付的可能性,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745)》中對嚴格相符原則進行了軟化處理,如ucp600第14條d款規定:“單據中內容的描述不必與信用證、信用證對該項單據的描述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完全一致,但不得與該項單據中的內容、其它規定的單據或信用證相沖突。”涉及到本案中拼錯和重量增幅分別在isbp745和ucp600中有明確的規定。isbp745第a23規定:“如果拼寫或打字錯誤并不影響單詞或其所在句子的含義,則不構成單據不符。”ucp600第30條2款規定:“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由此,當d銀行提出拒付時,出口地e銀行并沒有通過不符點理由申請,最終開證行支付貨款,履行了“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指定銀行或開證方,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等規定(ucp600第7條第1款、第7款)。 (二)本案中a公司、d銀行在對外付款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
一般而言,開證行應履行嚴格審單職責,在存在單證不符點的情況下對外付款,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可以少付或不付貨款。但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規定,開證行可以聯系信用證申請人,請其確定對不符點是否接受,并規定不符點的審核應該在規定日期之內。這在“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中也有列明:開證申請人如拒付貨款,需在付款通知書規定日期前將全套單據返還開證行并注明拒付理由,開證行有權按照國際慣例評估其對外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當開證行認定申請人拒付理由不成立或沒有按照規定時間返還全套單據時,有權從申請人開證賬戶中扣款,并主動辦理對外付款或承兌。同時,ucp600第十四條b款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自其收到提示單據的翌日起算,應各自擁有最多不超過五個銀行工作日的時間以決定提示是否相符”。可見,不論是開證銀行還是信用證申請人對于不符點的提出以及拒付的決定都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指定的申請流程,否則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a公司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退單,導致d銀行有理由視其為接受不符的單據并同意付款。
在本案中,即便之后d銀行有考慮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但經過研究認定拒付理由不充分最終還是辦理了對外付款。并且在d銀行對外付款后,a公司也予以同意支付貨款。由此,法院認為在信用證付款業務中d銀行無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是a公司作為進口代理沒有履行相關審核信用證的義務,也未督促b公司按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拒付和退回全套單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案件中代理a公司是否有越權行為,b公司是否有責任支付貨款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進出口代理協議中規定a公司需履行辦理信用證、支付貨款及保險等相關代理責任,b公司在與銀行交涉的過程中不能證明自己是貨物的合法貨主,對單證不符點并沒有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權利。因此,b公司堅稱a公司存在越權代理行為,擅自墊付貨款、接受貨物,未認真審核信用證不符點堅持拒付,導致b公司喪失拒付的實質權利,應承擔全部責任。
但事實上,無論信用證申請人的態度如何,是接受不符點還是不接受,作為專業的信用機構開證行都享有獨立的決定權。雖然在ucp500第14條c款規定:開證行可自行聯系申請人,請其對不符點予以接受。但這樣做的出發點是尊重雙方交易人的意愿,并不意味著開證行必須遵從申請人的主張。開證行依靠銀行自身信用開出信用證,作為擔保人支付是其首要責任,同時也有獨立于其他當事人的權利。在本案中,即使a公司及時提出單證不符點也會被駁回,對付款結果影響有限,a公司同意支付貨款在申請人應履行職責范圍內。因此,在法院判決中并沒有認定a公司越權行為成立。但a公司在收到單證時沒有審查出單據不符點及時通知被代理方實屬未履行代理職責行為,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a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向d銀行申請信用證,d銀行頒發信用證均是為b公司進口貿易而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單證不符點不被承認的情況下b公司要承擔代理合同支付貨款及相關款項的責任 。
本案的最終判決為b公司應提取保稅庫中交易貨物并按照代理協議支付a公司貨款、代理費用、保險費用、相關港口費用以及承擔自貨物到港日期的全部倉儲費用。a公司支付d銀行剩余貨款。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用。從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見,雖然a公司和d銀行作為先行審單方沒有查出不符點有過在先,但并沒有承擔過重的處罰,反而是b公司承擔了主要責任,由此推斷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b公司作為實際貨主應遵守商業誠信,按照合同辦事,而不是為了減損自保而蓄意拒付,逃避責任。
三、 幾點啟示
(一) 熟悉單證不符點評判原則,提升業務人員專業素質
不符點拒付在信用證糾紛中占比始終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在于對信用證含糊不清的審單標準。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國家不同地區對于信用證不符點的解讀都有不同。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僅僅從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判斷不符點,那么信用證編號拼寫錯誤及重量差異,都應該列入單證不符點予以拒付貨款,但這樣做很多時候會幫助申請人逃避付款責任,進而損害受益人權益,將信用證從付款工具轉變為拒付工具。因此產生了對不符點評判標準的補充及修訂,使其更具靈活性和柔性化,盡管在相關標準慣例中列明了不符點的衡量準則以及拒付通知所應涵蓋內容,但在實踐中各項標準并不容易把握,這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實踐經驗,僅僅做到“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是不夠的,還必須深入學習理解《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則慣例,盡早在交單期內發現不符點,減少爭議,有效規避信用證業務中蓄意拒付、退單等風險發生。
(二) 正確認識信用證開證行付款獨立性原則
開證行付款獨立性原則主要指雖然信用證是基于貿易合同及相關單證開立的,但一經開立,就獨立于買賣合同等交易單證。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也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證符合信用證條款,并通過審核,開證行就有責任履行付款義務(除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同樣,作為審單主體,開證行對不符點的判斷也是獨立的。至于開證申請人自身償付能力或態度,并不能完全影響或控制開證行對外支付的行為,否則就喪失了信用證本身的商業價值和存在意義。因此,如果所列不符點理由不充分,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程序提交以及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不符點作出修改,開證行都應履行付款責任。本案中,即便申請人提出了單證不符點,但最終未被認可,開證行還是履行了對外付款的責任。
(三) 提升市場預測能力,采用正確措施預防利潤下跌風險
貨物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是本案的導火索。由于對市場行情的預計不足以及沒有防范措施,使得通過尋找單證不符點來拒付成為b公司減損的最后手段,否則就要承擔貨物掉價的損失,類似案件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屢見不鮮。顯然,這種在風險出現后通過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來解決的方式,往往不能降低風險,還會使自身的名譽受損,得不償失。 因此,進口商應采取正確的方式從源頭降低國際市場或外界因素對產品利潤率的不良影響。例如在國際貿易中,為避免遭受匯率及貨價變動風險,買賣雙方會通過期貨市場和遠期外匯的方式套期保值將成本和利潤鎖定,又或在價格條款磋商時就把相關市場變動風險考慮進去。進口商還應該提高對本行業市場的監控及預測能力,并采取有效的防御手段來應對突發事件對自身利益的影響。
(四)代理業者應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進出口代理的貨物主要集中在大宗商品,匯率、市場價格甚至國際事件等因素都會影響商品的價格導致被代理方利潤受損。即使在代理合同中規定開立信用證前會支付15%——20%的保證金,代理方要求委托方付款提貨等保障條款,但如果遇到嚴重商品價格暴跌,被代理方可能寧愿放棄保證金,也會拒付貨款降低利潤損失。在本案中,如果委托方找出單證不符點的確存在并被法院認可,而代理方又因疏忽沒有提前審核出不符點則很有可能遭到開證銀行、委托方的雙重責任追索。即便法院沒有對代理方給予主要責任人的判定,但b公司能否如期支付a公司墊付的貨款仍屬未知。因此,作為從事代理業務的貿易企業應建立嚴謹的進出口代理業務流程,收取足夠的保證金方可申請信用證;嚴格按照代理協議中所規定范圍行使權力和義務,防止越權行為發生;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選擇信譽度好的委托人進行代理合作;重視代理合同的簽訂,完善合同條款防止漏洞產生,降低風險,同時把控商品所有權。
(五)出口商應慎重選擇信譽較好的信用證通知行
當進口方銀行無理由或因不符點拒付貨款時,出口方通知行雖然在理論上有義務通過據理力爭來維護客戶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中的業務水平和盡職程度等方面卻會有較大的差別。出口商在選擇信用證通知行時,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1. 該通知行是否會履行ucp600第9條規定的審核信用證義務,提供包括開證行資信情況、信用證細節等方面的評估服務,確保客戶利益;2. 所選擇銀行是否提供信用證交易的全程咨詢服務,這對于進出口貿易企業尤為重要;3. 交單后能否盡早為客戶審單、出單,從而給予進口方及銀行足夠的審核單證時間,爭取早日支付貨款。此外,作為信用證受益人在遞交結匯單據時,也要自己備存一套與最終提交單據內容一致的復印版,以保證在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時有據可查,有機會避免因通知行辯護不力所帶來的損失。
單證相符是信用證支付的首要條件,單據信息的準確度決定了出口商是否能及時拿回貨款。但在實際業務中,大量單據在第一次交單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符點,進而影響業務進展。了解單據相符要求、掌握單據審核標準、明確不符點產生原因,進而做到預防不符點的發生以及發生后及時實施補救措施,這需要各關鍵部門業務人員通力合作以及做好合作方前期資信調研等工作。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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